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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3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建筑商工作,住江阴市**镇**花苑**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于1999年4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因赌博于2002年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赌博于2003年5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3000元;因赌博于2003年6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因赌博于2010年3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由被告人张某某牵头借用江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资质承包江苏**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车间工程,双方未签订协议,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未办理施工安监、质监等手续的情况下,即在江阴市**路**号组织工人施工。

2018年7月10日14时许,江苏**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车间建筑工地,塔吊起升钢丝绳在吊运砂浆料斗时突然断裂,料斗坠落砸中站在正下方的小工被害人汪某某头部,造成被害人汪某某(男,1973年生)当场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汪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张某某无资质非法承揽工程,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监管不力,在塔吊驾驶员告知其钢丝绳起毛需要更换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塔吊钢丝绳存在的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徐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对方人民币1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死亡证明、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花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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