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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临泉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寨**村**号**户,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连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连江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受雇主张某甲指派前往连江县**乡**村吊装打桩机部件。当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操作吊车将打桩机钢管吊装到货车过程中,因违反吊车操作规范,且未注意观察致使钢管挤压货车上的被害人郑某某,造成郑某某腹部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中午,连江县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接警后,在案发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证清单、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施工承包合同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邓某某、黎某某、庄某某、龙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等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法医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操作吊装机械作业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范,且未注意观察,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宝东

检察官助理:吴珊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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