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41969********,汉族,技校文化,**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院**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空港**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空港**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车间D区包装区内使用地面遥控方式操作桥式起重机进行起重作业的过程中,未注意周边人员情况,在未配备防倾倒装置的情况下,在起吊摆放过程中,索具下方的钩头在没有完全退出钢卷时进行起吊,致使索具在向上提升时钩翻已经摆好的钢卷该钢卷在发生倾倒时又将旁边已经摆好的带包装的相邻小钢卷带翻,造成在该区域内打包作业的工人一死一伤的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公司规章、相关合同、文件、证明。

2、证人祝某某、李某某、姜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责任报告。

6、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规进行操作,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健

检察官助理:张兴怡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