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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重婚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6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小区*楼*单元*楼*户,户籍地菏泽市**村**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5日,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一次补充侦查,2020年5月4日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1983年结婚,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三个子女。2006年3月16日,张某某与王某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签订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未经菏泽市牡丹区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确认,双方未能依法解除婚姻关系。2008年张某某在与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与宋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2019年11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离婚协议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明

检察官助理彭春华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被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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