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4月29日张某某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2013年2月,张某某又与赵某某在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龙街社区后撒马都二组客事房按农村习俗办理了婚礼。2012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张某某与赵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澄江县**街街道**街社区后撒马都**号赵某某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施建玫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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