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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重婚案)_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2********,汉族,大学本科,江苏**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射阳县**镇**村**号,住射阳县**镇**路**南侧。曾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8月5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8月16日至2016年8月15日)。现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与李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赵某某在射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调取的婚姻登记材料、判决书、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华宇

检察官助理:陆亚明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路**南侧(联系电话:13390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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