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重婚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经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被告人张某某与周某甲经陈某甲介绍相识。2002年4月16日,张某某用当时曾都区**乡**湾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张某甲”的名字与周某甲在随州市曾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3年,二人女儿周某乙出生。2008年,张某某与周某甲产生矛盾,周某甲外出打工,张某某带着女儿周某乙回娘家居住。2009年,张某某经人介绍与宫某某相识,张某某告诉宫某某其与周某甲在一起非法同居了七八年,育有一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周某甲经常打她,她无法与周某甲继续生活。同年4月14日,张某某与宫某某在随州市曾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张某某户籍证明材料、调解笔录、结婚登记档案信息、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0)曾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0)曾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关于张某某、宫某某涉嫌重婚案的情况说明、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龚某某、余某某、汪某某、周某丙、陈某乙、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华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