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庄。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2014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19年1月25日经灵璧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13日与**镇**村村民陈某某按农村的风俗办喜事结婚并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结婚证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文字
检察官助理:张 露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灵璧县**镇**村**庄家中。
2.诉讼、证据卷共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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