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庄,现住户籍地,务工。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已审查完毕。2020年2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6日一次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和胡某某于1997年10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8年09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与胡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许昌市建安区**乡**庄的田某某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艳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刑事侦查卷宗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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