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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重婚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庄,现住户籍地,务工。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已审查完毕。2020年2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6日一次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和胡某某于1997年10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8年09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与胡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许昌市建安区**乡**庄的田某某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艳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刑事侦查卷宗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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