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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重婚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42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8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周某某在原大足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一直未解除。2016年左右,张某某在未与周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唐某甲(另案处理)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并于2016年10月10日和2018年4月11日分别生育一女。2019年12月8日周某某以张某某涉嫌重婚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书证;

2.​ 证人唐某乙、唐某丙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两个子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冷崇文

检察官助理:石莹芸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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