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9********,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乐安街道办事处**村**号,现居住地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重婚嫌疑,2020年7月1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婚罪,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与其丈夫吴某某离婚的情况下,自2018年5月份开始与晋某某谈恋爱,后张某某与晋某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2019年5月30日张某某与晋某某在晋某某老家聊城市莘县**镇**村举行了婚礼,2019年6月9日在广饶县**大酒店举行答谢婚宴,之后俩人在广饶县**小区租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张某某在2019年12月24日与吴某某离婚后没有告知晋某某,2020年1月与晋某某断绝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与晋某某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汉刚
检察官助理:刘晓林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_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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