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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重婚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号,现住河南省正阳县****庄。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郝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郝某某在正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个孩子。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贾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9年8月16日生育一女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节凤云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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