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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重婚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犯有重婚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刑事拘留(在逃),于2019年11月15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抓获。临时寄押在义乌市看守所。于2019年11月2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睢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周口市郸城县**乡**村村民闫某某登记结婚(J411325-2016-015892),婚后三天离家出走。2019年1月17 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睢县**乡**村与本村村民王某某举办婚礼,于2019年5月29日失去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涉嫌重婚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张某某与闫某某的结婚证照片、与闫某某的婚纱照照片,与王某某的婚纱照照片各一张。

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个人信息证明、抓获经过、 羁押证明、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与闫某某的婚姻登记表。

3、证人王某甲、蒋某某、闫某某、黄某某、贾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及支付宝红包记录、交易记录。

7、视听资料:通话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德功

检察官助理:汤辉

(院印)

2020年5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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