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36073219910723415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住赣州市兴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井冈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其朋友周某某介绍认识毛雪兴(另案处理)帮“大BOSS”(未查实真实身份)、“AAA老板”(未查实真实身份)、方志煌(另案处理)等人运输货物。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孙慎重(另案处理)根据“大BOSS”、“AAA老板”的指示先后六次驾驶赣******货车从福建省云霄县装运生产假烟的烟丝及烟辅品到广东省紫金县给方某某(刑拘在逃)、周某某(刑拘在逃)等人生产假烟,之后又将方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广东省紫金县九和镇生产出来的半成品假烟运输回福建省云霄县。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到“AAA老板”的电话通知其到福建省云霄县**村装货。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帮“大BOSS”、“AAA老板”等人运输假烟的情况下驾驶赣******红色解放牌厢式货车在福建省云霄县装载假烟前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2019年9月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货车行驶至莆炎高速赣湘省界睦村收费站时被井冈山市烟草专卖局与井冈山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获货车车厢内装载了12250条卷烟,其中84mm贵烟(硬黄精品)11750条、84mm中华(硬)250条、84mm中华(软)250条。2019年9月5日,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鉴别检验,查获的12250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2019年9月24日,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认定查获的12250条卷烟价值为1662692.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仍进行运输,货值金额达1662692.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爱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井冈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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