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4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2011年11月2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于2013年11月1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5年9月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倪家文、周彭,均为广东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个体经营的**批发部,从2019年7月份开始收购假冒伪劣卷烟,存放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商贸城**座**铺等处用于销售牟利,并雇请张某甲为其送货。
2020年8月6日,佛山市公安局九江派出所民警在其佛山市南海区**镇**商贸城*座**铺起获了17个品类合计276条香烟,经鉴定其中15个品类共254条香烟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中软中华、硬中华、双喜(硬金五叶神)、双喜软经典、双喜硬经典、双喜(硬经典1906)、芙蓉王(硬)7个品类按照查明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余8个品类因实际销售价无法查清,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在该处起获的假冒伪劣卷烟总共货值为人民币41511.46元。同日,该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号牌为粤Y1****号车内起获了7个品类合计401条香烟,经鉴定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中双喜(硬经典)、云烟(紫)、芙蓉王(硬)3个品类按照查明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余4个品类因实际销售价无法查清,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在该处起获的假冒伪劣卷烟总共货值为人民币39605.38元。同日,该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租用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房内起获11个品类合计1364条香烟,经鉴定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中双喜(硬经典)、双喜(硬经典1906)、云烟(紫)、双喜(软经典)4个品类按照查明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余7个品类因实际销售价无法查清,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在该处起获的假冒伪劣卷烟总共货值为人民币168289.86元。上述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的货值总额共计人民币249406.7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6日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商贸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伪劣卷烟等物证;2.营业执照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着手实行犯罪,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青
检察官助理 莫翠芳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