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二部刑诉〔2020〕Z2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马营乡**村,住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小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8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5日将此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2019年底至2020年初多次销售外包装标有由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金典纯牛奶”和“安慕希酸奶”字样的产品,期间分别向呼市某某市场内的四家商户多次销售这些标有“金典纯牛奶”和“安慕希酸奶”字样的产品:1、向某某批发部的张某某销售金典纯牛奶780提,每提45元,销售货值35100元。2、向某某批发部的云某某销售金典纯牛奶3444提(其中2400提销售单价是每提46元,1044提销售单价是每提45元),安慕希酸奶576提,每提45元,销售货值183300元。3、向某某烟酒经销部的杨某某销售金典纯牛奶390提,每提46元,销售货值17940元。4、向某某烟酒经销部的孙某某销售金典纯牛奶294提,每提45元,销售货值13230元。被告人张某某向以上四人共销售金典纯牛奶4908提、安慕希酸奶576提,销售总金额共计人民币249570元。案发后依法查扣金典纯牛奶3095提。
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时在其驾驶的“金杯”车中依法查扣未销售的28箱伊利金典纯牛奶及24箱安慕希酸奶,总金额为3120元(经呼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经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随机抽样鉴定:查扣的3095提金典纯牛奶及安慕希酸奶生产日期喷码与伊利公司提供样本上的喷码不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且存在生产日期被篡改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军 其其格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 侦查卷宗柒册;视听资料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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