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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11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镇**村**村**号,现住重庆市渝中区******号**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同年10月12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底,被告人张某某联系在贵州省贵阳市制售假冒茅台酒的秦**(已判决),要求以800元每瓶的价格购买假飞天茅台酒120瓶。2019年9月1日,秦**按照和被告人张某某的约定,从贵州省贵阳市向被告人张某某发送假飞天茅台酒120瓶至重庆菜园坝汽车站,当日被告人张某某向秦**支付假茅台酒货款96000元。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货拉拉”司机到菜园坝汽车站,准备将120瓶假飞天茅台酒运送至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的**酒业门市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120瓶假飞天茅台酒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价计算金额合计17988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2日在本市渝中区**小区家中被公安机关捉获。涉案120瓶假飞天茅台酒现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120瓶假飞天茅台酒照片等物证;

1.​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1.​ 证人秦**、许**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

1.​ 陈**等人的辨认笔录;

1.​ 假飞天茅台酒提取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延钦

检察官助理:陈天祚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5200****);

2.案卷四册、证据散页三十五页、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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