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6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塘厦镇受黄某甲(另案处理)的雇佣,帮黄运送假冒香烟给客户,由黄某甲安排张某某将客户需要的假烟品牌、数量送到指定地点,张某某一个月得5000元的工资。2018年11月20日20时许,张某某驾驶其名下的号牌为粤S8W****的小车到本市凤岗镇五联村碧湖大道45号顺龙网吧旁边的巷子内。黄某甲已安排人将号牌分别为粤SM9****、粤BH3****、粤BK6****三部车辆停放在该处。张某某准备从上述三辆车上取货运送假烟时,被东莞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抓获,当场从其粤S8W****小车上查获双喜牌(硬世纪经典)香烟50条(价值11500元),在粤SM9****车上查获利群(新版)、双喜(软经典)等9种品牌香烟1560条(价值216414元),在粤BH****车上查获黄某乙(硬金砂)、双喜(硬精品好日子)等7种品牌香烟1008条(价值134920元),在粤BK6****车上查获中华(硬装)、玉溪(硬装)等6种品牌香烟728条(价值141850元)。后民警将张某某抓获归案。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出具鉴别检验报告,上述缴获的3346条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缴获手机等物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谢莉仪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随案移交光盘一张(附卷宗)。
5、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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