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四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90********,汉族,初中文化,**酒厂职工,住山西省汾阳市**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8日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4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买**酒系列包装灌装假酒或购买成品假酒,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销售金额为260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系列汾酒等物证;
2.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相明
检察官助理:张庆松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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