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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7〕15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深圳市罗湖区**服装城**楼**商铺老板,户籍地揭阳市惠来县**镇**村**巷**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路**栋**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租用深圳市罗湖区**服装城**楼**商铺,陆续招聘罪犯彭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世界名牌手表进行谋利。2016年3月7日14时许,罗湖公安分局民警根据匿名群众电话举报在深圳市罗湖区**城**楼**商铺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罪犯彭某某、刘某某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假冒的世界名牌手表360块(具体品牌详见查扣清单,价值人民币203629.9元)。

另查明,2015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罪犯彭某某、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世界名牌手表金额共计人民币5895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假冒商标商品若干;2.书证:受案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商标注册证明、租赁合同、涉案号码通话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核查登记表、南湖派出所出具假冒商品销售平均金额情况说明及被扣押手表的案值的情况说明、统计说明、送货单价27张、离婚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琪、彭某雅、刘某妹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国城

2017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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