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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城阳城址保护区**村**组,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租住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被告人张某某,自己灌装、通过他人或网上购进假冒茅台商标的飞天53度白酒加价后,通过闲鱼网对外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7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张某某、邝某某、王某某等六人证言、产品辨认鉴定表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又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岩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册、涉案光盘二张,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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