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逮捕。
辩护人林忠友,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联系电话134********。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7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逮捕。
辩护人陈晓良,广东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联系电话181********。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公司(经营地址:龙岗区**街道**社区**园**楼**)的法人和实际经营者。2018年3月以来,张某某为非法牟利,雇佣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通过**珠宝、**珠宝两家淘宝店在网上销售假冒APM注册商标的珠宝首饰。其中,刘某某负责仓库管理、补货,王某某负责网店维护与运营。
2019年12月31日,民警在龙岗区**街道**社区**园**楼**缴获张某某等人尚未销售的疑似假冒APM注册商标的首饰共3836件,经鉴定均系假冒APM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被告人供述以及淘宝网上的销售数据,上述被缴获的假冒APM注册商标的首饰按实际销售价格认定共计人民币453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淘宝交易截图、鉴定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认罪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少基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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