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在犯罪嫌疑人温某某(微信号为:W1503293****,微信昵称为:众康)(另案处理)处购进“肾宝片、精品伟哥、一片大好”等产品对外销售;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第二次在温某某处购进了“黑倍王、每粒坚、棒老头”等产品对外销售;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第三次向温某某订购“一片大好、精品伟哥、每粒坚”等产品,温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邮寄假药途中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第三次购买的产品被侦查人员当场扣押。
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所销售的每粒坚等产品均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认定意见;5.电子数据:温某某与张某某交易明细及聊天记录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购入假药并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玉阁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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