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深圳市南山区**村**号**房,个体工商户。2016年8月23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销售假药嫌疑,于2018年9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始,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光村**路**号经营性用品专卖店。2018年9月20日,群众蔡某某怀疑该店销售的“澳洲伟哥”壮阳药是假药,遂向公安机关举报。2018年9月20日,公安民警在该店抓获购药人员郑某某和涉嫌销售假药的被告人张某某,在郑某某处缴获“澳洲伟哥”一盒两粒,在被告人张某某店内缴获“狼1号”一瓶九粒、“黑蚁王”二盒二十粒。
经深圳市市场稽查局鉴定,上述“澳洲伟哥”、“狼1号”、“黑蚁王”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药品“黑蚁王”两盒20粒、“狼1号”一瓶9粒、“澳洲伟哥”一盒2粒;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缴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市场稽查局鉴定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及搜查录像光碟一张、手机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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