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为**)从事贩卖假药(性药)获利活动。2018年5月31日,被害人罗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添加了张某某;同年6月2日,罗某某在**街道**路附近使用手机微信与张某某商谈购买性药,后罗某某挑选并拟购买一款“黑马”字样的性药,张某某称该性药为进口药,价格为人民币86元,随后罗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支付了人民币86元。罗某某在其住处龙岗区**村**房收到了张某某邮寄的有“黑马”字样的性药一盒共16粒(黑色、白色瓶子性药各一瓶),质疑上述性药为假药,遂报警。涉案的性药两瓶共16粒被依法提取,经鉴定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认罪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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