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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831号

被告人张某某,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9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7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7月31日经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号**店内,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郭某某(男,32岁,北京市人)销售“德国增大延时丸”(8粒装)一盒,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在其店内起获尚未销售的“德国增大延时丸”(8粒装)一盒、“喜来乐”(10粒装)一盒、“速效金Viagra”(12粒装)一盒、“黄金伟哥”(1粒装)一盒、“铂金伟哥”(10粒装)一盒、“美国黄金肾宝”(10粒装)一盒、“老中医补肾丸”(10粒装)一盒、“每粒坚蟲草精”(12粒装)三盒。经检测,上述壮阳药中均检出西地那非,“速效金viagra”中除西地那非外还含有他达拉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账本复印件、账本及壮阳药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5.辨认笔录及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战福志

2017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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