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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公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住**镇,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2016年始在抚松县**镇经营“**成人用品店”,于2020年4月和8月共两次在宋某某处购进 “虫草九鞭丸”、“诺贝尔”、“金刚钻”三种口服性保健品,在明知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情况下仍对外销售,销售额达4000余元。2020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在张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搜查出上述三种口服性保健品各4盒。经检验,此三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有害食品。经讯问,被告人张某某对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国家第三方检验报告3份、情况说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搜查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5.讯问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润,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哲

检察官助理:王思雨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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