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5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镇**村租赁房,无前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村一租赁房内经营成人用品店。自2019年年底,张某某在其店内出售“极品金伟哥”、“美国辉腾”、“老中医”等保健品。2020年8月14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按照《河南省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的通知要求,对张某某的店铺进行检查时,在其店内当场扣押“极品金伟哥”、“美国辉腾”、“老中医”等七种保健品(共九盒、四瓶)。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送检的“极品金伟哥”等七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11月5日侦查人员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北渡村一废品收购站内将张某某抓获。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证工作记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情况说明等;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共七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万兵
检察官助理:程嫣然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南省汝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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