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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曲阳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12月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了名为美国伟哥的保健食品,在曲阳县**镇**村自己经营的**大药房内销售。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正将美国伟哥销售给他人时,被接举报赶来的曲阳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当场查获美国伟哥2盒。上述产品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鉴定,检出西药成分:西地那非。西地那非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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