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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号,现住兰考县康盛家园,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兰考县考城镇东方医院对面接手经营一家夫妻保健店,店名:无人售货店-成人用品,销售“精品伟哥”等夫妻保健品。2019年9月4日下午15时许,兰考县公安局食安大队民警在张某某经营的“无人售货店-成人用品”进行检查时,对该店销售的“精品伟哥”随机提取了三盒,并依法将提取的三盒“精品伟哥”送至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19年9月15日兰考县公安局收到检测结果,在张某某销售的“精品伟哥”中含有国家保健食品中明令禁止的西地那非。被告人张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承认是从非正常渠道购入上述保健品进行销售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提取笔录及送检证明、(2)检测说明一份,(3)受理案件登记表(4)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份,(5)现场及“精品伟哥”外包装照片11张。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南三方元泰检验报告两份;4.视听资料:公安民警到张某某店中提取“精品伟哥”过程的同步录像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兰考县考城镇东方医院对面“无人售货店--成人用品”的实际经营人,采取非正规渠道,从网上购进“精品伟哥”三无保健品,在无人售货店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改枝

张 建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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