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77********,汉族,大学文化,系武当**(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园**号**楼**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8日、5月8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4月8日、6月8日重新移送起诉。2020年2月2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与高某某(已起诉)等人分工负责,通过拼多多、淘宝、天猫等网络平台,共同销售其委托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非洲神丹”等性保健食品。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经天猫平台通知,明知“非洲神丹”检出他达拉非成分,仍通过上述网络平台销售“非洲神丹”600余盒(每盒4片),销售金额约人民币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先后2次向位于本市秦淮区的被害人石某某销售“非洲神丹”5盒。
2019年9月23日,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办公地点查获2盒“非洲神丹”等物品。经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在该办公地点查获和石某某提交的“非洲神丹”均含有他达拉非成分。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订单详情、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勘验笔录;
8.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东
检察官助理:蒋宗康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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