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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码532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保健品店经营者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单元**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于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路**号开办了一间保健品店,销售保健品和计生器具。同年8月底,张某某向一上门推销的男子购得31瓶“二度春”牌男人肾宝、1瓶藏龙、3瓶IMPORT VIGRA、1瓶MACA,用于销售牟利。同年9月24日15时许,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铺进行检查,在店内桌上查获IMPORT VIGRA和MACA各1瓶、在店西面3、4米处一楼梯转角处查获一无纺布袋,内有31瓶“二度春”牌男人肾宝、1瓶藏龙、3瓶IMPORT VIGRA、1瓶MACA。经检验,查扣的“二度春”牌男人肾宝、臧龙、MACA、IMPORT  VIGRA分别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11月5日9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台州市椒江区轮渡路294号保健品店附近将被告人张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度春牌男人肾宝29瓶;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情况说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

6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惨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犯罪未遂,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咸赏

2020年2月14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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