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阳 市 铁 西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870708****,汉族,高中文化,原系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西**栋**门**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因本案再次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5年10月10日、12月22日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5年11月10日、2016年1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5年9月29日、12月11日、2016年2月23日各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辽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南街**号)总经理,伙同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上述公司作为担保人,谎称为“洛阳**数控装备有限公司”、“洛阳**电动车有限公司”、“洛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许以高额利息回报,以此方式诈骗黄某某等76名被害人人民币总计7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证照复印件、第三方公司“洛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洛阳**数控装备有限公司”相关证照复印件、相关涉案人员所持银行卡对账单、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签订的投资管理合同、被告人张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宣传单、证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等76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专项审计报告;6.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证明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 健
二O一六年三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3.被害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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