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79********,汉族,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高中文化,仙桃市**实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2月12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87********,汉族,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市,初中文化,仙桃市**实业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8月2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88********,汉族,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大学文化,仙桃市**实业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8月2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喻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8日、8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同年7月28日、9月2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程某某(在逃)等人于2016年10月,成立仙桃市**实业有限公司,并担任**。随后于2016年12月,租用本市武昌区**路**号**座**层**号**(以下简称**分公司),并担任**。被告人张某某及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编造虚假的宣传资料,以扩大公司生产为由,通过承诺退本、支付高额利息,组织旅游考察等手段,哄骗公众前来投资。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及程龙采取招聘业务员发传单、旅游考察等方式,引导汪某某、芦某某、齐景云等38人与**分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协议,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14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308万余元。
被告人喻某某于2016年12月,受邀至**分公司担任**,负责分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2月,受邀至**分公司担任业务主管,负责分公司业务管理工作。被告人喻某某、陈某某在任职期间,**分公司共计吸收38人款项人民币31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于2016年11月,租用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号楼**室**,并担任**。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上述手段,引导景某某、范桂芳等9人与昆山**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95万元,造成被害人某某乙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喻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喻某某、陈某某的户籍材料等;3.证人魏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汪某某、芦某某、景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喻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倩倩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喻某某、陈某某被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4.被害人汪某某、芦某某、景某某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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