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村33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日经太和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4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7年4月28日太和县公安局对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撤销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在江苏省昆山市从事银行资金过桥、在太和办厂需要大量资金,并虚构开设金店、在高档小区开办幼儿园,以高息承诺为由,采取口口相传形式进行宣传,并授意其弟张某(另案处理)以同样借口为其帮助借钱,其中张某某通过张某介绍先后向吴某某、高某某等9人借款2496.2万元,张某为从中赚取利息差先后向闫某某、祝某某、史某某等14人借款2275.6万元给张某某使用,张某某收到上述4771.8万元后,共返还被害人利息896.036万元。余款3875.764万元被用于民间放贷、购买房产、汽车、黄金、理财产品等高额消费日常挥霍开支,后因无力偿还,被害人报案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借条及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1、朱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高某某、闫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智勇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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