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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集资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8〕19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邓州市文渠乡**村**号。2018年2月4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始,被告人张某某开设“富源云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挂靠广州**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本市天河区**路**号**房),并上线运营,以消费返利的形式诱惑客户入驻该平台消费,并通过开办投资讲座等形式面向社会招揽客户,承诺7倍利润、两个半月收回本金、37个月本金加利息全部返还到位,骗取社会不特定人员的信任后向该平台投资。至2017年9月份,“富源云商”平台不再返利,所有数据清零,广州**管理有限公司人去楼空,张某某于同年11月出逃境外。

目前,共有被害人曾某某、梁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景某某等5人报案,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761449.76元,实际收回金额共计人民币151009.80元,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1610776.96元。

2018年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梁某某等的陈述;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专项审查报告等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春华

2018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补充侦查卷共8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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