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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贿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9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64********,苗族,初中文化,原系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村党总支书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昆明市盘龙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8日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立案侦查。

本案由昆明市盘龙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管理**村委会道路硬化项目的职务便利,为杨某某(另案处理)承包及结算3个村民小组的道路硬化工程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杨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村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朱某某承包****小组**场过程中,以安抚村(组)干部和村民为由,向朱某某索要人民币4万元供其个人使用。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创**村委会**民族进步团结示范村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在协助**街道推进“十县百乡千村万户”项目建设中,为崔某某(另案处理)承接**村村庄墙体美化施工建设项目、****村民小组村庄墙体彩绘工程等项目中提供帮助,多次索要并收受崔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9860元。    

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创建**村委会**民族进步团结示范村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在协助**街道推进“十县百乡千村万户”项目建设中,指使龙某某(另案处理)采取制作虚假会议纪要和工程量结算清单的手段,骗取滇源街道办事处专项资金人民币257628元。2016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指使崔某某将所骗专项资金中的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其个人账户,由其个人使用。 

2014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修建**公路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和安排人在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村委会**小组老水井沙塘采砂牟利。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开采的砂石资源产品数量为24862.6立方米,造成矿场资源破坏的价值为74.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张某某主体身份材料、工程项目相关文件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龙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矿协司法鉴定所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街道**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的期间职务便利,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协助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并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且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 芳

2019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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