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镇**村,住聊城市茌平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担任信发集团交口公司化验室化验员期间伙同刘某某(已判刑)利用职务便利为韩某某调换矿石样品,从而为韩某某谋取非法利益。2014年1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刘某某非法收受韩某某贿赂款26.2万元。张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向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缴纳赃款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流水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光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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