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2********,汉族,硕士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室。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嫌疑,于2020年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辉路**号深圳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号楼***。被告人马某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任职市场推广总监,负责对外推广公司技术。 被告人张某某在**(**)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研发、运营管理。2018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私自将深圳市***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技术秘密以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分两次共收取了被告人马某某支付的7.5万元回扣。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书面传唤至深圳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技术转让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回扣,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扬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