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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9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广州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辖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原广州市****开发有限公司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部副经理,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广州市海珠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214日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立案,同月21被告人张某某向广州市海珠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并接受调查

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8月,在担任中山市某某地产公司营销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负责中山某某****一期住宅项目营销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中山市****广告有限公司获取该项目公交车车身广告业务提供帮助,在中山市远洋城小区附近收受该公司营销人员陈某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30000元。

2、​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间先后担任某某公司营销部副经理、营销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并为中山市某某地产公司营销部副经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负责公司楼盘项目营销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与时任某某公司营销部项目销售、营销管理部中山营销片区营销经理并为中山市某某地产公司营销部项目销售人员的江某某(已起诉)合谋,为中山市**企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得中山市某某地产公司开发的中山“某某****”四期公寓项目场外联动渠道代理销售的业务提供便利,按结算代理费18%的比例,于2018年2月共同收受**公司实际控制人**(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635719.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实际分得人民币240000.00元。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投案接受调查,并向广州市海珠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鸿剑

2019年6月27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本案卷宗5卷。

3.扣押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0.00元,现存于广州市海珠区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处理。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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