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帮助同村村民高某某在淘宝网站一家名为“奥特朗五金城”的店铺内,购买射钉枪一部及枪支零部件,并帮助其组装。2020年1月12日,该疑似枪支在高某某住处被查获,并被鉴定为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淘宝交易支付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买卖、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长功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六合区看守所;
2. 全案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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