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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买卖弹药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工程施工,户籍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淘宝上向王某某(由南平市公安局办理)开的网店(店铺名“焱1214”)购买铅弹500发,铅弹快递到长汀后,被告人张某某在骑摩托车取铅弹快递回家途中,不慎将铅弹遗失,同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又在淘宝上向王某某购买铅弹500发。铅弹买回来后,被告人张某某准备用铅弹打小鸟,因没有看到小鸟,就用来打玻璃瓶和砖头玩。2017年8月23日,长汀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张某某家查获气枪一支和铅弹51发。

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向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协查函、张某某购买清单、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立功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5.长汀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照片、提取笔录、淘宝订单截图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气枪铅弹1000发,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道辉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945****;

2、全案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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