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买卖弹药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91********,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路政管理员,住南京市秦淮区**路**号**花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7年8月23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9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000颗铅弹;后由胡某某联系上家将1000发铅弹邮寄至张某某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的工作单位。经鉴定,送检的疑似铅弹均为5.5mm气枪弹。   

另查明: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胡某某购买气枪一把,并非法制造76颗铅弹。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送检的疑似铅弹均为5.5mm气枪弹。

 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依法扣押的铅弹等物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明

检察官助理:邵子媛

2020年9月23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秦淮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