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6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镇**村,暂住青岛市黄岛区**镇**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青岛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4月左右以人民币4200元的价格从甄某某处购买非制式仿“秃鹰”气步枪1支。2018年1月29日,青岛港公安局在青岛市黄岛区董家口港区内青岛**有限公司**宿舍内缴获该枪支。经鉴定,该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2017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自徐某某处借快排类组装气枪1支。2017年9月26日,张某某将该枪支冒充自甄某某处购买的仿“秃鹰”气步枪上交给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经鉴定,该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2017年10月初左右,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快排类组装气枪1支交给徐某某。2017年10月11日该气枪在徐某某处被公安机关缴获。经鉴定,该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自网络上购买制作铅弹模具、铅条等,制作仿“秃鹰”气步枪使用的5.5MM子弹。其中,1322发子弹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至少有95%为非制式气枪铅弹。
2018年1月29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某主动供述了其藏匿枪支、弹药的地点。公安机关同时从其暂住处缴获4.5mm气枪铅弹、钢珠、铜珠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制造弹药并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通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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