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焉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新疆焉耆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焉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5日被焉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在焉耆县经营**店期间,从他人处购买大麻种子125公斤,并将该批大麻种子存放于焉耆县**店内。在经营过程中,向马某某出售了混合3公斤大麻种子的鸽粮。2020年1月14日,焉耆县公安局民警在焉耆县**店内查货并依法扣押4袋大麻种子,净重117.4公斤。案发后,经鉴定,该批毒品原植物大麻种子的发芽率为5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勘验笔录;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自勇
检察官助理:马晓琼
海 洋
2021年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焉耆县。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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