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9********,汉族,初中,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未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任职,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住涿州市**路**号**户,因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定兴县**大街经营的**劳保用品店内,非法销售制式警察服装80套,获利2400元,经认定,其销售的警用服装系仿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制式警服冬执勤袄2件、制式警服套装3件、制式警服长裤53条;2.书证:受案登记表、购买服装单据三张、涉案服装着装照片、许某某记载涉案服装销售流水账、“关于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判定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五份、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被告人人口信息、“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3.证人许某某、董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辩解;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销售警用装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建忠
检察官助理:李新新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款项人民币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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