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19〕5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乡**村,住该村二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11月29日分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20时多,安阳县**乡**村村民李某某去本村村民家跳舞,将儿女留在家中,并锁上了大门。大约21时多不到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非法进入李某某家,将李某某家电源关掉,此时,李某某跳舞后回到家中发现自家北屋西里间有人,遂报警。出警民警赶到后,将张某某从李某某家北屋西里间床底下找到。该案发生后,严重影响了李某某家的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夜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爱民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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