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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四川省邛崃市******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邛崃市公安局依法补侦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胡某某等人在邛崃市临邛街办文星街46号内发生争执后报警,民警将张某某带至邛崃市公安局临邛派出所,告知其不要与对方再次发生冲突。

2018年9月2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离开派出所后,前往胡某某位于邛崃市**街办**街**号**号租住房处欲生事,在发现屋中无人的情况下,采取踹门的方式破门强行进入房间,并随意打砸,将房屋内的床板、塑料桶等多处物品损坏。

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现场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日常纠纷,在受到民警制止警告后,为发泄不满,仍采用暴力方式强行进入他人住处打砸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怡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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