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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1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号, 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逮捕,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因感情纠纷问题,来到金华市三江街道寺前皇某某巷**号**室被害人吴某某住处,敲门当吴某某开门某某,张某某发现其妻子在吴某某家中,在尚未征得吴某某同意并遭到吴某某的阻拦后,仍然强行进入吴某某家中,并掏出事先从家中带来的一把黑色的匕首,在争抢匕首的过程中顺势刺中吴某某的左侧臀部,随后三人之间发生争执,张某某为获取其妻子聊天记录将妻子手机拿走,将吴某某的手机误以为是其妻子的手机,一同拿走,逃离现场。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吴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前科判决书;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

3.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证人证言:证人蹇某某、陆余江的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小帆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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