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1日及2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因情感纠纷,采用钥匙开门、翻窗入室等手段,先后三次非法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张家港市**镇**路**幢**室租住处,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提取笔录等;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鹏程
检察官助理:崔晨程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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